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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分校友翟建大律师担任吴小晖辩护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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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7-25 22:02:03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2018年2月23日,保监会发文公布,安邦集团原董事长、总经理吴小晖涉嫌经济犯罪,被依法提起公诉,安邦集团被接管。一个多月后的3月28日,这起经济犯罪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。

随着庭审细节的曝光,吴小晖的神秘金融帝国的面纱也逐渐被揭开。

1
652.48亿和100亿

3月28日上午9时左右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、职务侵占罪一案,人大代表、媒体记者、社会各级群众及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到庭旁听。
法庭调查阶段,公诉人指控吴小晖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,涉及金额分别达652.48亿和100亿。

而被告人吴小晖则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,并表示自己不懂法律,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。
2
调查举证 抽丝剥茧

庭审进入举证、质证环节,公诉人出示主体情况、集资诈骗罪、职务侵占事实、综合证据四部分证据。

公诉人:安邦财险2004年成立时的7家初始股东,有6家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;2013年,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、总经理;2014年3月和12月,吴小晖控制的30余家产业公司两次增资180亿和319亿入股安邦集团,截止2014年12月1日,安邦注册资本619亿,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达98.22%。

吴小晖: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;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,负责战略;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。

公诉人:(出示安邦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证词),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,并用其中38家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两次增资入股,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等子公司;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,掌控核心财务人员,打通安邦保费资金和产业公司间的划转通道。

吴小晖:有的产业以前股东不是他,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。

公诉人: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,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,更换电脑、手机,删除“邦邦”审批系统,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、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,隐瞒、掩盖犯罪事实。

吴小晖:没有逃避监管、对抗审查。

公诉人:(出示证人证言)被告人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;在超过批复规模后,保监会多次责令整改,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,无视监管规定,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,设置配套考核机制,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。

吴小晖:销售额度是动态的,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。

公诉人:(出示证据)被告人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,采用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,藏匿保费、修改利润、调整数据,披露虚假信息,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。

吴小晖: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、虚假宣传行为。

公诉人:(出示证据)被告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、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,划转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,用于对外投资、归还债务,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.48亿元。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、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。

吴小晖:前述证据不属实,项目投资、注册资金、股权交易都是真实、合法的。

公诉人:(出示证据)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,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,非法占为己有,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,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,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,以及产业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。

吴小晖 :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、安邦集团。

公诉人:(出示证据)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,非法占为己有;又通过多层划转,用于其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,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建工程科目,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。

吴小晖: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。

3
知罪悔罪 请求轻罚

随着庭审进行,吴小晖态度几经转变,在最后陈述阶段,其表示深刻反省、知罪悔罪,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忏悔,请求从轻处罚。

3月28日18时许,审判长宣布休庭,此案择期宣判。

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,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有律师向媒体表示,如果指控成立,吴小晖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。

当然,最终吴小晖的结果如何,只能静待法院宣判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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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4-1 23:19:45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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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10-16 15:37:56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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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2-12 14:35:07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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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 20:34:51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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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 14:08:52 | 只看该作者
学习一下!十分感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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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 07:42:52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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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 01:16:53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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